为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出差管理,适应国家差旅政策更新及学校实际,我校对原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聊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为便于教职工准确理解政策、统一执行标准,现就修订内容、实施细则及新旧衔接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内容及实施细则
1.出差人员和出差地区(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含长期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聊城市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的,适用本办法。
2.差旅审批权限(第三条)
校领导出差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备案;部门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用《聊城大学因公外出报备表》代替出差审批单;学院及独立科研院所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由院长、书记相互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七条)

(1)关于表内“限时”的界定,是指乘坐全列软席列车、高铁/动车时,如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乘坐软卧或相应等级动车卧铺。普车卧铺不设限时要求,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校聘二级教授可乘坐普车软卧,其余人员乘坐硬卧。
(2)我校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纵横向项目经费(不含校内科研)报销差旅费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按照校聘二级教授的标准为上限报销。
(3)《聊城大学深入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实施方案》(聊大校发〔2026〕9 号)规定:按规定等级应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席别的,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优选一等座等席别。
4.公务机票(第十条)
乘坐飞机出差的,出差人员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务行APP或各航空公司销售机构购买公务机票。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报销时需提供购票时点截取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上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
特别提醒: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价格低于公务机票的,务必保留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上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
5.网约定制客运(第十一条)
鉴于聊城开通高铁时间较晚,市场上网约定制客运较为普遍且价格差异较大,为确保报销口径统一,《办法》明确:网约定制客运统一以聊城交运商务通公布的拼车单人价格为限据实报销;聊城交运商务通未公布拼车单人价格的,按长途汽车站公布的客票单人价格为限据实报销。
价格查询途径:聊城交运商务通公布的拼车单人价格可在微信搜索“聊城掌上交运集团—商务通约车”查询(现行聊城至济南单价70元,聊城至济南机场单价80元);长途汽车站客票单价可在微信搜索“聊城掌上交运集团—长途汽车”查询。
6.异地租车(第十二条)
因出差目的地位置偏僻、无公共交通工具的,或集体公务出行在异地确需租车的,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可在出行当地临时租用社会车辆。租车时应优先选择正规租赁公司车辆,须提供租车合同、发票、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
7.住宿费标准(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每天费用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单日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8.住宿费发票信息不全的规定(第十九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单价、人数等信息,如信息不完整或仅能提供订购网站开具的发票,还需出具住宿订单等证明材料;无城市间交通费而单独报销住宿费发票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出差人员实际出差的有关材料。
9.聊城市各县(市)市内交通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聊城市各县(市)出差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10.无城市间公共交通票据的补助规定(第二十二条)
无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乘坐公务用车、公务定点租赁车辆的,不计发市内交通费;若出差当日产生其他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提供发票等证明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计发市内交通费。可凭住宿费及其他能证明实际出差天数的材料(不含出差审批单)计发伙食补助费。
特别提醒:出差多天且无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发票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去野外、调研等工作当天往返的出差,无相关票据时,除提供出差审批单外,在查看导航软件中历史行程等可追溯的证明材料后,领取当天伙食补助费。
11.补助天数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二条)
使用非纵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的,出差时间超过15天后,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2.会议、培训期间的补助规定(第二十三条)
(1)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方免费提供食宿,或会议、培训通知食宿自理且收取会务费、培训费的,只计发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另收取伙食费的,由举办方出具伙食费缴纳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根据情况计发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
(2)会议、培训地点与住宿酒店相距较远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领取市内交通费。未在通知规定的酒店住宿,原则上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3)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13.伙食补助的扣除(第二十四条)
在外地发生公务接待或接待单位提供免费就餐的,按接待次数扣除接待期间每餐50元伙食补助费。
14.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实际时间和规定标准报销。
特别提醒:出差期间回家省亲,须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并在《聊城大学出差审批单》中明确起止地点和时间。除上述情形外,出差期间不得因个人事由滞留、绕道。存在多事由或者多地点连续出差的,本次行程的所有事由、地点和时间均须在《聊城大学出差审批单》中列明。
15.借调、挂职规定(第三十一条)
往返派驻地和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按本办法执行,每月可报销2次往返路费(一往一返计1次),在途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借调单位已承担上述相关费用,学校不再重复报销。上级有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旧办法衔接
《聊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于2026年10月2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按原办法规定报销。
财务处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