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东昌府分局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我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1个月试运行,相关涉税事项已明确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类型
学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开具以下两种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合作单位增值税抵扣,普通发票不予以抵扣。符合免税条件时,仅能开具普通发票。请老师根据合作单位的要求选择发票类型。
二、增值税涉税业务及税率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的业务范围
1.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2.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等);
3.教育辅助服务(考务、招生、实习管理等);
4.文化服务(文艺演出等)、体育服务(承办比赛等);
5.鉴证咨询服务及无形资产销售(技术、著作权等)。
以上业务合并附加税后整体税负约3.26%,在相关项目中予以扣除。
(二)其他业务的税率
1.会议展览服务:6%;
2.不动产出租: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简易计税方法5%税率征收;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执行9%税率。
3.其他未列明业务以法律法规为准。
三、科研项目免税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2)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申请程序
1.签订书面合同
2.申请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横向科研项目在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在融合发展处,申请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出具《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
3.财务入账
持书面合同、《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增值税发票申请表(新版)》、科技部门经费分配单等手续到财务开具发票,办理入账手续。
四、温馨提醒
鉴于2025年各项收入大幅增长,学校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了发票领用额度。但受限于每月发票额度核定量,目前排队等待开票的合同数量较多,请老师们提前做好规划,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特殊需求,请联系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电话:8239255),我们将竭诚提供协助。
特此通知。
附件:增值税发票申请表(新版)
聊城大学财务处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