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扣缴办法》)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境内自然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并支付劳务报酬的,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做好政策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扣缴范围
包括以下7类: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我校常见的专家讲课费、报告费、答辩费、咨询费、指导费、评审费、论证费、技术服务费、设计费、视频制作费、演出策划费等均在该范围内。
属于以上7类的校外自然人劳务,应依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暂不执行代扣代缴要求。另外,原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变。
二、政策实施时间
《扣缴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三、起征点和税率
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仍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
202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征收,附加税费按应扣缴增值税的6%征收;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发放工作安排
对于已经发生的应税劳务,为规避后续纠纷,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0月29日前将校外人员劳务报销单报送财务处,以便于及时发放。逾期报送导致11月1日后发放的,将按新规执行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税负差异、合同争议风险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为适配新政策要求,将在2026年11月对财务系统进行升级,届时暂停劳务费预约。新的劳务费发放流程、发票开具、信息报送要求等具体规定,待当地税务明确管理要求后,再另行通知。
2026年11月1日后,要发放校外人员应税劳务费的,在新要求出台前,需校外自然人自行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报销时增值税发票与其他劳务费发放材料一起报送。
财务处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