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用于支持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部署要求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中央资金具体分配范围和支持内容并适时进行完善。现阶段支持重点:
(一)支持高校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三)其他财政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
第四条 根据中央资金分配因素和管理要求,结合资金下达批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中央资金分为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发展改革类两大类分别管理:
(一)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类。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科教〔2020〕17号)、《山东省省属本科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科教〔2020〕18号)要求,将中央资金(提前下达部分)按基础拨款和绩效拨款分配办法统一分配确定分校额度,纳入高校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由高校统筹用于运转和发展。
(二)发展改革类。将中央资金(追加下达部分)按因素法确定分校额度,分配因素包括高校发展水平、学科建设水平、绩效管理水平、改革及管理情况等,由高校结合重点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
第五条 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高校分配金额和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
第六条 各高校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高校按照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各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中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该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中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中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中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条 各高校是中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资金进行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将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