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拟纳入部门预算批复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策任务、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对维持部门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项目库按管理主体分设为省级财政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按资金类型分为业务类项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维护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牵头负责,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自主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和入库管理工作。
(二)提前储备,常态开放。项目库全年常态开放,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能,提前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及时完成入库储备工作。
(三)动态管理,绩效导向。强化入库项目动态调整和清理,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现滚动管理;强化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四)规范填报,信息共享。入库项目需规范填报政策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资金需求、实施周期和其他必要信息,各分库之间、项目与部门相关数据库之间要强化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入库信息填报规范性要求。
(二)负责统一建设和维护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实现项目库管理数据互联、信息共享。
(三)负责管理和使用财政项目库,对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
(四)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需求,对财政项目库中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和清理。
(五)负责对省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逐步推动项目库与部门业务申报、市县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等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加强本部门的部门项目库管理。
(二)负责依托项目库开展政策和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选择项目编报预算,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部门的入库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和清理。
(四)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五)推动项目库与本部门业务申报等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项目库管理要求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要求,依托项目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库设置
第九条 业务类项目库结合部门职能和业务性质分类设置,部门同类型业务应当合并设置管理。
第十条 业务类项目库入库项目名称要准确反映项目主要任务和内容,并规范完整填报以下信息:
(一)政策依据。包括政策制度规定和本部门职责说明等,应当充分体现项目必要性。
(二)支出内容。包括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支出标准等。
(三)绩效目标。指按照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定设置的相关绩效指标。
(四)实施周期。指项目的具体实施年度。
(五)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总需求、各项具体用途资金需求、资金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
(六)其他信息。按要求需填列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按照“专项资金+政策任务+具体项目”的架构分层设置。政策任务是指专项资金项下的各项业务政策或任务;具体项目是指各项政策任务项下细化至具体实施单位或者市县的明细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政策任务和具体项目需规范完整填报以下信息:
(一)政策依据。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策制度规定、行业发展规划、有关省领导批示、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意见等,应充分论证政策和项目的必要性。
(二)支出内容。包括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支出标准等。
(三)绩效要求。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内容、结果和绩效目标指标等。
(四)实施周期。指政策任务或具体项目的实施年度。
(五)资金需求和中期财政规划。包括政策任务资金总需求、具体项目资金需求、资金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对于长期性和阶段性的政策或项目应当明确中期财政规划的资金需求情况。
(六)其他信息。按要求选择项目重要程度、项目排序情况和填列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 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库常态化开放、动态储备,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即时进行项目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类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入库管理。
入库项目的支出用途应体现部门履职需要,优先保障部门开展特定业务所需的成本性和运转类支出,资金测算科学合理,符合项目支出标准要求,绩效目标可量化、可评估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级预算管理要求研究设立。新增专项资金政策任务应当按规定开展政策论证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论证后纳入部门项目库储备。
第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论证支出政策、严格把握支出需求,确保入库政策任务依据充分、需求合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等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三)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以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四)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要求。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分类组织入库。其中,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在系统内组织实施单位入库或根据系统外项目申报评审结果统一代编入库;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需求分解到相关市县,分解结果作为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入库审核和评审论证,确保入库项目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与政策任务支持内容相一致。
(二)项目立项依据充分、合理,且经过必要的立项和前置审批程序。
(三)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符合项目支出标准要求,按照“全口径、一体化”要求进行统筹安排。
(四)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可量化、可评估,与资金支持内容相匹配。
(五)相关材料真实、规范、完整,申报程序合规,申报单位不存在信用不良或违法违纪情况等。
(六)其他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入库储备、审核完善项目信息后,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向财政项目库报送项目,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项目储备。对提交财政项目库时提示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已先期入库的项目,提交部门要根据资金管理要求作出前置判断,确需继续提交的,应当专门说明。
第二十条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预算编制、执行实际需要按规定权限相应调整入库项目。其中,对于已经达到既定目标和不再具有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对于实施条件形势发生变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原定支出标准不可持续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章 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项目库常态化开放,入库项目实施滚动管理,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对财政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一)政策任务、具体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留有“硬缺口”。
(二)政策任务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政策任务、具体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四)资金需求测算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支出标准管理要求,是否按照“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统筹安排。
(五)绩效目标设置是否明确可行,是否与资金支持内容相匹配。
(六)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性填报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履行必要的前置性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部门项目库,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报。
第六章 项目库与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是省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基础,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预算编制“一上”阶段,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从财政项目库中选择政策任务和具体项目编报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的政策任务和具体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一)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二)对社会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或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底线民生、基本民生项目予以重点保障。
(三)对与支出政策相符,当年具备实施条件、能够即期发挥效益的项目予以必要保障。
(四)对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视情况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年度财力水平,对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进行统筹平衡,确定业务类项目和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二上”阶段,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调整纳入年度预算的业务类项目、政策任务和具体项目,按预算编制要求细化后,由省财政部门按程序提请省人代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规范和加强本部门项目库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省级涉农资金预算及项目管理,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4日。山东省财政厅以鲁财预〔2006〕40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