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学校于2020年9月7日下发《聊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聊大校发〔2020〕47号)和《关于聊城大学公务用车定点租赁社会汽车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做好财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9月7日以后发生的租车业务,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2020年9月7日之前已经发生的租车业务,各单位务必在2020年9月30日前报销完毕,逾期未报销的,如租车业务属于本次招标定点服务企业的,报销时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不属于本次招标定点服务企业的,不再报销。
二、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实行会签制,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在《聊城大学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和《聊城大学公务用车费用结算单》上按文件规定签批;租车发票报销签批按照《聊城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签批权限签批。
三、租车业务结算严格遵循“一事一结”原则,不得将多次租车业务汇总出具发票。规定聊城四区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报销时需要附“聊城大学出差审批单”,连同其他出差单据一并结算。
四、根据省厅有关文件规定,租车业务结算时需向汽车租赁公司索要盖章的“租车费用清单”(财务处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附:租车费用清单
聊城大学学校办公室 财务处
2020年9月10日